原告胡先生称,其因生活需要,在京客隆超市田村店购买了5包中裕500g麦芯挂面,该产品外包装的营养成分表标签显示,“每100克脂肪含量0克,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为0%”。之后其发现中裕挂面的检测报告显示脂肪含量在1.0g/100g左右,遂将一包挂面送至陕西秦云农产品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脂肪含量为1.3g/100g。
原告胡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对“能量和营养成分名称、顺序、表达单位、修约间隔和0界限值”的规定,脂肪的“0”界限值是每100g≤0.5g。根据检测结果,该挂面脂肪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0”界限值标准,并非0脂肪食品。据此,胡先生认为该挂面营养成分标签标示有误,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3.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故其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