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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马山县金伦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体系检查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8-01 15:23 来源:广西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8年7月25日至26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马山县金伦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12400104,生产地址:马山县乔利乡苏博村那感屯东北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
   2018年7月25日至26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马山县金伦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5012400104,生产地址:马山县乔利乡苏博村那感屯东北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工艺布局、人员管理和过程管理等15个方面内容共40个检查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规范》(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的具体检查和评分规定,发现马山县金伦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配方标签管理、过程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7个方面内容共13个检查项目中存在问题,本次体系检查得分75.00分。
 
  检查组已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反馈马山县金伦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和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属地监管职责划分,我局已要求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马山县金伦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
日期: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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