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调味品284批次,不合格15批次。饮料4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定西物美玛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味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铃铛鸡精,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4000 cfu/g,标准规定为≤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秦州区王记调料部销售的标称兰州悦鑫鲜调味品厂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营养型),谷氨酸钠检出值为1.00g/100g,标准规定为≥35.0g/100g;味核苷酸二钠检出值为0.0317g/100g,标准规定为≥1.10g/100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天水永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兰州东晟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谷氨酸钠初检值为5.62g/100g,复检值为8.04g/100g,标准规定为≥35.0g/100g;呈味核苷酸二钠初检值为0.251g/100g,复检值为0.262g/100g,标准规定为≥1.10g/100g。初检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 庆阳市西峰区亨嘉超市销售的标称甘肃万佳杂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环县荞麦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9000cfu/mL,标准规定为≤10000cfu/mL,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甘肃客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临夏占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占林熏醋,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 2.61g/100mL,标准规定为≥3.50g/100mL,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临夏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省临夏市康多老醋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康多老醋麸子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6g/kg,标准规定为≤1.0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临夏市万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甘肃省临夏市康多老醋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康多老醋麸子醋一级品,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1.56g/100mL,标准规定为≥3.5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 1.88g/kg,标准规定为≤1.0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白银市白银区新风调雨顺米粮洲店销售的标称白银宝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初检值为0.12g/100mL,复检值为0.01g/100mL,标准规定为≥0.4g/100mL。初检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九)榆中浙景隆商行销售的标称武威凉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香醋,总酸(以乙酸计)初检值为3.07g/100mL,复检值为3.14g/100mL,标准规定为≥3.50g/100mL。初检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榆中方鑫粮店销售的标称榆中乡缘酿造厂生产的麸醋,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3.17g/100mL,标准规定为≥3.50g/100m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 1.47g/kg,标准规定为≤1.0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榆中浙景隆商行销售的标称武威绿华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凉州熏醋(古凉),菌落总数检出值为 88000cfu/mL,标准规定为≤10000 cfu/mL,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嘉峪关市西部天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八0三大卖场销售的标称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自然情香醋,总酸(以乙酸计)检出值为3.19g/100mL,标准规定为≥3.50g/100mL;菌落总数检出值为91000cfu/mL,标准规定为≤10000cfu/mL,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酒泉隆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酒泉市家福康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福康熏醋,总酸(以乙酸计)初检值为3.19g/100mL,复检值为3.07g/100mL,标准规定为≥3.50g/100mL。初检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四)金昌家家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银川边塞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边塞人家火锅蘸料(香辣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1.69g/kg,标准规定为≤1.0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武威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民勤县东海源酱醋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味生抽,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10000cfu/mL,标准规定为30000cfu/mL,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武威市、白银市、临夏州、天水市、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兰州市、酒泉市、嘉峪关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临夏州、定西市、天水市、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8年10月下旬由省局向社会公布。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