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一)合格样品情况。本次抽检保健食品60批次,乳制品183批次,饮料120批次。所检样品全部合格。
(二)不合格样品的情况。抽检食用农产品303批次,合格299批次,不合格4批次;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96批次,合格93批次,不合格3批次。抽检调味品62批次,合格60批次,不合格2批次。
二、处置措施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采取下架、召回、立案调查等措施,查明不合格食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2018年7月26日
附1:
本次检验项目
一、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调味品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1013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0-201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液体复合调味料类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项目。
2、味精类检验项目包括谷氨酸钠、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等项目。
二、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食用农产品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0〕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92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畜肉及副产品抽检项目包括挥发性盐基氮、铅(以Pb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特布他林、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土霉素、地塞米松、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林可霉素、氯丙嗪、磺胺类(总量)、五氯酚酸钠、庆大霉素、阿莫西林等项目。
2、禽肉及副产品抽检项目包括挥发性盐基氮、铅(以Pb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沙拉沙星、磺胺类(总量)、五氯酚酸钠、替米考星、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等项目。
3、水产品抽检项目包括挥发性盐基氮、铅(以Pb计)、镉(以Cd计)、甲基汞(以Hg计)、无机砷(以As计)、孔雀石绿、氯霉素、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诺氟沙星、四环素、金霉素、土霉素、磺胺类(总量)、喹乙醇代谢物、地西泮、甲硝唑、地美硝唑、洛硝哒唑、羟基甲硝唑、羟甲基甲硝咪唑等项目。
4、水果类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糖精钠(以糖精计)、氧乐果、灭线磷、戊唑醇、敌敌畏、甲胺磷、甲基对硫磷、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三唑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多菌灵、杀扑磷、咪鲜胺、阿维菌素、噻菌灵、甲基硫菌灵、嘧菌酯辛硫磷、狄氏剂、对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氯唑磷、苯醚甲环唑、毒死蜱、烯酰吗啉、丙溴磷、啶酰菌胺等项目。
5、蔬菜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倍硫磷、丙溴磷、虫螨腈、虫酰肼、敌百虫、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久效磷、克百威、硫线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唑磷、灭多威、内吸磷、杀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等项目。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一)抽检依据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 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15196-2015)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食用植物油类检验项目包括酸值/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等项目。
2、食用动物油脂类检验项目包括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总砷(以As计)、铅(以Pb计)、苯并[a]芘、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等项目。
3、食用油脂制品类检验项目包括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镍(以Ni计)、苯并[a]芘、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以油脂中的含量计)、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以油脂中的含量计)、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以油脂中的含量计)、大肠菌群、霉菌等项目。
四、乳制品
(一)抽检依据
乳制品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 19302-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2011年第10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巴氏杀菌乳类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铬(以Cr计)、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项目。
2、灭菌乳类检验项目包括脂肪、非脂乳固体、蛋白质、酸度、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 、铬(以Cr计)、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商业无菌等项目。
3、发酵乳类检验项目包括脂肪、非脂乳固体、蛋白质、酸度、乳酸菌数、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铬(以Cr计)、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酵母、霉菌等项目。
4、调制乳类检验项目包括脂肪、蛋白质、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铬(以Cr计)、黄曲霉毒素M1、三聚氰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商业无菌等项目。
五、饮料
(一)抽检依据
饮料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茶饮料类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商业无菌等项目。
2、固体饮料类检验项目包括蛋白质、铅(以Pb计)、赭曲霉毒素A、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诱惑红、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项目。
3、其他饮料类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安赛蜜、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合成着色剂(赤藓红、苋菜红、新红、胭脂红、诱惑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商业无菌等项目。
六、保健食品
(一)抽检依据
保健食品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400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2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300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200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600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2005》、《食药监办许[2010]114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抗氧化类检验项目包括铅(Pb)、总砷(As)、总汞(Hg)、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净含量及负偏差、原花青素、总黄酮、总皂苷等项目。
2、增加骨密度类检验项目包括铅(Pb)、总砷(As)、总汞(Hg)、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奥沙西泮、巴比妥、苯巴比妥、地西泮、劳拉西泮、氯苯那敏、氯氮卓、氯美扎酮、氯硝西泮、罗通定、马来酸咪达唑仑、青藤碱、三唑仑、司可巴比妥、硝西泮、异戊巴比妥、扎来普隆、佐匹克隆等项目。
3、通便类检验项目包括铅(Pb)、总砷(As)、总汞(Hg)、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净含量及负偏差、酚酞、呋塞米、盐酸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芦荟甙、麻黄碱、盐酸芬氟拉明等项目。
附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1、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代谢物属于硝基呋喃类药物,是广谱抗生素,由于该类药物长期食用有健康风险,《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该类药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在组织中存在时间较长,人体长期摄入后可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并有一定致癌性。
2、溶剂残留量
溶剂残留量中的溶剂是指浸出工艺生产植物油所用的溶剂,溶剂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浸提溶剂后,没有在后续工艺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溶剂,或又将此类产品违规标称为压榨。《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规定,食用植物油浸出油溶剂残留限量为50mg/kg,《菜籽油》 (GB/T 1536-2004)及《花生油》(GB/T 1534-2017)分别规定,压榨成品菜籽油和压榨成品花生油中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10mg/kg视为未检出),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过高,长期大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产生影响。
3、毒死蜱
毒死蜱,别名氯吡硫磷、氯蜱硫磷。白色结晶,具有轻微的硫醇味。毒死蜱是一种高效、广谱有机磷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尤其对褐飞虱的防治有非常好的效果。造成蔬菜或水果不合格的原因:一是在种植环节过量的施用毒死蜱药物,导致在蔬菜或水果中残留;二是在水果和蔬菜采收前喷洒毒死蜱农药,没有过安全间隔期,导致水果或蔬菜中残留毒死蜱。
4、镉(以Cd计)
镉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元素。镉的毒性较大,被镉污染的空气和食物对人体危害严重,且在人体内代谢较慢,日本因镉中毒曾出现“痛痛病”。镉化合物不易被肠道吸收,但可经呼吸被体内吸收,积存于肝或肾脏造成危害,尤以对肾脏损害最为明显。造成蔬菜类农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是由于农产品的生长环境被镉污染。主要是灌溉用水、土壤以及大气受到镉污染,导致蔬菜类农产品的镉含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5、过氧化值
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主要用于说明样品是否因已被氧化而变质。以油脂、脂肪为原料而制作的食品,通过检测其过氧化值来判断其质量和变质程度。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含油类食品或食用油长期存放,条件不满足要求而导致油脂被氧化,造成过氧化值升高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另一个原因是食品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食用油加工食品,造成含油类食品中过氧化值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
6、氨基酸态氮
氨基酸态氮,又称氨基氮,是由制造酱油的原料中的蛋白质水解产生的,酱油中的重要组成成分,是展示酱油质量的重要指标。国家标准对不同等级的酱油对氨基酸态氮含量有着不同要求。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氨基酸态氮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者有些小作坊为降低成本掺假掺杂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