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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0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7-19 15:03 来源:浙江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3类食品42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18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
   近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3类食品42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18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133批次,不合格7批次,餐饮食品293次,不合格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批次未检出不合格产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建富水产商行销售的面包蟹,镉(Cd)检出值为3.5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6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2)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国俊水产商行销售的面包蟹,镉(Cd)检出值为1.9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2.8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林崎岖水产店销售的对虾,土霉素检出值为1.56×103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高出14.6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4)陈晓(330381********7615)销售的冻梭子蟹,镉(Cd)检出值为2.3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3.6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5)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王大育水产商行销售的明虾,硝基呋喃-呋喃唑酮代谢物(AOZ)检出值为12.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6)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孙序文水产商行销售的明虾,硝基呋喃-呋喃唑酮代谢物(AOZ)检出值为11.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7)王南阳(341221********7335)销售的梭子蟹,镉(Cd)检出值为1.0mg/kg,比标准规定≤0.5mg/kg高出1倍。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8)张加模(350322********1575)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762 mg/kg,比标准规定≤100 mg/kg高出6.6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9)桐乡市濮院张氏早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774 mg/kg,比标准规定≤100 mg/kg高出6.7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10)临海市谷易餐厅外购的油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43 mg/kg,比标准规定≤100 mg/kg高出43%。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11)临海市王睆小吃店外购的油条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137 mg/kg,比标准规定≤100 mg/kg高出37%。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杭州、温州、嘉兴、台州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7月11日
 
日期: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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