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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沪食药安办〔2018〕4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7-16 16:35 来源:上海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相关部署要求,根据《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创建评估验收工作方案》(沪食药安办〔2017〕107号)和《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细则》(沪食药安委〔2018〕3号,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等文件规定,决定于2018年7-9月对各区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开展评价验收工作。
各区食药安委(办)、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民政局、市公务员局、市综治办、市应急办、上海海关、市通信管理局、市消保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委关于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相关部署要求,根据《上海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创建评估验收工作方案》(沪食药安办〔2017〕107号)和《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细则》(沪食药安委〔2018〕3号,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等文件规定,决定于2018年7-9月对各区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开展评价验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验收对象及标准
 
  评价验收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对照本市《评价细则》开展评价验收工作。《评价细则》共包含139项具体指标,其中有5个否决项,45个关键项(54分),75个一般项(46分),14个鼓励项(16分加分),合计116分。各区无被否决的情形,且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90分,则为评价验收合格。
 
  二、评价验收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区级自评
 
  1.自查自评。各区依据《评价细则》,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评,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
 
  2.社会公示。各区应在自查自评结果合格基础上,于2018年7月25日前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创建区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自查自评依据及结果以及市、区创建工作公开诉求渠道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周内,将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诉求、意见、建议以及具体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如前期已经按照“沪食药安办〔2017〕107号”文件要求,完成区级自评环节社会公示相关工作并符合要求的,可不再重复进行社会公示。
 
  3.申请市评。各区应在开展社会公示的同时,于2018年7月3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提出市级评价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区政府申请评价验收的文件(正式红头文件);
 
  (2)创建工作自查自评报告;
 
  (3)社会公示情况报告;
 
  (4)自评表(即按照附件1逐项自评)及相关印证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创建区基本情况及电子地图、交通图,区、街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为创建提供的组织保障、人力保障、财力保障和政策保障,《评价细则》中否决项、关键项指标的创建前的本底资料(2015年底)以及创建后最新情况(2018年6月底)。
 
  相关材料一律用电子版报送,正式文件请以原件扫描、网址链接或照片等形式提供,不涉密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涉密的按保密要求报送,文件过大难以电子邮件报送的可刻录光盘报送。在报送电子版材料时,要对应细则序号,将材料放在相应文件夹内。文件夹及材料需按统一格式命名,文件夹的命名格式为“创建指标(三级指标)序号-单位(部门)名称”,文件的命名格式为“创建指标(三级指标)序号-单位(部门)名称-文件名称”。各区人民政府对自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负责。
 
  (二)市级评价
 
  1.材料审核。市食药安办于2018年8月3日前将各区报送的自评相关材料转送给相关评价验收实施部门,由相关评价验收实施部门按照《评价细则》的分工,根据各区上报的自评相关材料,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各区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于2018年8月13日前反馈给市食药安办。相关评价验收实施部门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2.暗访检查。由市食药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18年7月-8月组织实施。暗访检查对象主要是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内容和标准为《评价细则》考评方法中规定需进行现场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关指标,暗访检查过程中需各区或相关部门支持的事项另行通知。
 
  3.满意度调查。由市食药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满意度调查,原则上在2018年8月底之前完成。
 
  4.现场评价。由市食药安办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18年8月开展。现场评价的评价内容为《评价细则》考评方法中规定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所有指标。现场评价组成员由第三方机构聘请的相关领域专家以及从各区抽调的执法人员组成。现场评价原则上不再集中听取各区工作汇报,主要采取资料查阅、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个别访谈等形式,针对《评价细则》考评方法中规定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指标开展全项检查,检查点位及检查数量严格按照《评价细则》中规定的方法选取。现场评价原则上每区安排3-4天,现场评价过程中需各区或相关部门支持的事项另行通知。
 
  5.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于2018年9月10日前召开综合评议会,对各区材料审核、暗访检查、满意度调查、现场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还将听取本市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评议结果认定达到《评价细则》要求的为合格,并将综合评议结果反馈至各区。
 
  6.限期整改。对于综合评议反映的问题,各区应在两周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食药安办。
 
  7.社会公示。市食药安办于2018年9月中旬将综合评议及整改合格的创建区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创建区暗访检查、现场评价、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综合评议的结果以及本市《评价细则》以及国家、本市创建工作公开诉求渠道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周内,将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诉求、意见、建议的具体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8.结果通报。评价验收结果由市食药安办于2018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市政府,同时向各区反馈。
 
  三、工作要求
 
  各区及市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等要高度重视本次创建评价验收工作,加强创建工作培训和组织领导。各区开展自评必须严格把握标准,有关材料收集及自评情况的报送必须真实有效,自评打分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区开展评价验收时重点对各区自评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标准把关不严的情况,则判定为创建评价验收不合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节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评价细则自评表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联系人:陈俊生;联系电话:23118156;电子邮箱:chenjunsheng@smda.gov.cn)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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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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