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显示,本次共抽检餐饮食品,炒货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等16类食品21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00批次。
餐饮食品中检出亚硝酸盐
不合格食品中,由曹妃甸区九味坊快餐店自制的红烧肉、安新县建设大街烤尚引火锅店经营的午餐肉肠检出亚硝酸盐,检出值分别为9mg/kg、16mg/kg。
亚硝酸盐主要包括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作为护色剂和防腐剂,可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的红色,也能够抑制肉毒梭菌的生长和繁殖。亚硝酸盐虽允许在酱卤肉制品中使用,但在餐饮中是禁止使用的,《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中表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虾、蟹中检出重金属超标
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有4批次,为:海兴县合聚水产经销处经营的螃蟹、皮皮虾;海兴县立忠水产调料门市部经营的皮皮虾;海兴县祥润水产销售处经营的三角蟹。这些虾、蟹均检出重金属镉超标。
镉是水产制品中最常见的污染重金属元素之一,《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规定,甲壳类水产动物中镉的检出值应不超过0.5mg/kg。水产制品中镉不合格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导致。
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肉制品多检出卫生不达标
不合格食品中,1批次速冻食品、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批次肉制品检出卫生不达标。其中,御品庆丰(唐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大葱包(速冻熟制品)检出大肠菌群超标;山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锅巴(麻辣味)、秦皇岛市北戴河杨老爷子肠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杨肠子熏煮香肠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超标,可能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而导致。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还有1批次肉制品检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为:黄骅市万二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烧鸡。该产品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超标、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
蔬菜制品检出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由新民市长兴酸菜加工厂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长兴酸菜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0.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由北京可口林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检出值为0.24g/kg。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进入人体内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山梨酸及山梨酸钾是国际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推荐的国际公认、广谱、高效、安全的食品防腐保鲜剂,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烟草、农药、化妆品等行业,是近年来国内外普遍使用的防腐剂。消费者长期服用山梨酸超标的食物,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骨骼生长,危害肾、肝脏的健康。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饮料、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批次糕点也在本次抽检的不合格名单内,分别为:邯郸市全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制豆奶(原味豆奶)、义乌嘉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珍卤味花生、马鞍山市五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澳氏牛乳蛋糕(奶油味)。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举报。
相关报道: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8年 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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