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中国食品原料判定依据及方法

中国食品原料判定依据及方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7-07 08:49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或食品论坛上经常接到网友咨询某物质是否有可食用的依据,那么,如何判定它能不能食用?是否可以用作食品原料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查看该物质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是否是卫计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名单;是否在药食同源名单、保健食品原料名单等。
   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上经常接到网友咨询某物质是否有可食用的依据,那么,如何判定它能不能食用?是否可以用作食品原料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查看该物质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是否是卫计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名单;是否在药食同源名单、保健食品原料名单等。下面详细介绍几种可参考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原料判定方法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食品原料,食品原料具备食品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危害。目前我国可以用作食品原料的物质主要包括普通食品原料(包括可食用的农副产品、取得SC的加工食品)、新食品原料、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简称药食同源物质)、保健食品原料、可用于食品的菌种、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
 
  食品原料看似简单,实际应用的时候却难以判断,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判定的依据:
 
  1.普通食品原料:目前判断一种物质是否是食品原料我们可以查找已有食品标准、国家监管部门发布的函、公告以及已有通用限量标准的分类目录中提到的物质;也可以查找该物质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传统食用习惯也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判定依据,传统食用习惯是指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新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产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主要是由国家卫计委公告发布,公告中还规定了相应的规格要求以及使用限制等。为方便查询已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食品伙伴网对新食品原料名单进行汇总,并创建新食品原料信息数据库,查询链接:http://db.www.sqrdapp.com/xinziyuan/。
 
  终止审查的新食品原料名单在国家卫健委监督中心网站发布,终止审查的原料分为三种情况,(1)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2)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3)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例如已有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或有传统食用习惯的产品等);查询链接:https://slps.wsjd.gov.cn/xwfb/gzcx/PassFileQuery.jsp。
 
  3.药食同源、保健食品原料:由《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做出规定,该文件包含三个附录,分别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其中药食同源中的物质可以用做普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
 
  此外,2016年年底原食药总局还公布了第一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4.食品菌种:其中可用于普通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由卫计委公告发布,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5.其他:食品添加剂,由GB 2760以及相关的卫计委增补公告作出规定,主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营养强化剂,由GB 14880以及相关的卫计委增补公告作出规定,主要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等。
 
  二、食品原料判定查找技巧
 
  1.用“关键词+site:官网后缀”搜索法,如确认木鳖子是否可作食品原料,百度搜索“木鳖子site:gov.cn”,则可以找到木鳖子做药材的依据(如图1);
 
  
 
  2.一些比较常见的物质,找不到可食用依据时可利用国家食药总局首页——企业查询——食品抽检数据库,搜索关键词进行查找,如在抽检数据库中搜索橙皮,就可以找到橙皮以往的抽检结果,分类为水果及其制品(如图2),但是此方法不能作为最终的食品原料判定依据,我们可根据抽检部门,查找被抽检企业的生产许可备案,并咨询官方确认。
 
  
 
  3.如果需要确认的物质是植物类的,可以到《植物志》、《药典》搜索该物质的别名、拉丁文等,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确认。《植物志》、《药典》中的某些物质可以用做普通食品原料,是因为有添加剂标准,或者在原卫生部发布的食药两用的名单内。除此之外《植物志》、《药典》中的物质一般不能作为食品原料。
 
  4.需要注意的是,百度百科等非官方的材料并不能作为最终的判定依据。
 
  三、判定食品原料可参考的资料
 
  1.参考食品相关标准,如《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T 8854-1988 《蔬菜名称(一)》;
 
  2.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新食品原料名单;已被公告为普通食品的物品名单;通过名单确定物品属性;
 
  3. 通过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有关公告、批复、复函等可直接判定食品原料;
 
  4.通过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终止审查目录可直接判定食品原料;
 
  5.《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公布的普通食品名单可直接判定食品原料;
 
  6.《关于香辛料标准适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内公布了确定的食品原料名单和禁用名单;
 
  7.《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8.《关于公布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婴幼儿食品;
 
  9.《中国食物成分表》中所列食物品种是我国常见的食品类别;
 
  10.《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中物品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
 
  11.《植物志》、《药典》可以用来搜索该物质的别名、拉丁文等,但是不能作为判定依据。
 
  通过以上资料可以大致确定需要评定的物质是否可食用,是否能用做普通食品原料以官方回复为准,以上所列大部分文件资料在食品伙伴网及论坛均可查看或下载。

     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事业部为食品行业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咨询服务,联系电话0535-2129301,邮箱vip@www.sqrdapp.com。
日期:2018-07-07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