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
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51号),涉及我省1家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南酸枣条(原味)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的京东超市(经营者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宜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酸枣条(原味)(抽样单编号:GC17000297655,规格型号:102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9月13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苯甲酸、山梨酸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均不合格。
二、经查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该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广州市黄埔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决定书编号:(埔)食药监食罚〔2018〕九龙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