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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药监局关于湖南春韵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2018年2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7-05 17:09 来源:湖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8年6月21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重点对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7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湖南春韵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1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7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车间卫生间与食品生产包装区域直接连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3 条款中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的要求。
 
  2、个别洗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无阻断式换鞋设施,私人物品、衣服和工作服混放;车间缺垃圾和废弃物存放设施,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的照明设施无防护措施;洗涤剂、消毒剂未专门存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 2 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 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 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以及5.1.5.1条款中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的要求。
 
  3、生产车间现场发现有苍蝇存在,企业无法提供定期检查防蝇、防虫害相应检查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1条款中关于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以及6.4.2条款中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的要求。
 
  二、进货查验结果
 
  1、现场检查苯甲酸钠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明文件;采购验证查验记录不全,现场不能提供2018年度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条款中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未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2、使用的物料未进行进货查验(现场检查时发现使用的物料)。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2.1条款中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3、投料记录未记录记录物料的生产日期,且投料记录未批批对应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2条款中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4、企业无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2条款中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5、包装间与外界直接相通,直接入口食品与原辅料存在交叉污染。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中关于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1条款中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6、生产设备未及时清洁维护和保养,无相应维护保养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2.1.2.1 条款中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和5.2.3条款中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1、原料数据和出厂检验记录欠真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2、企业未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留样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
 
  1、原辅料存放混乱,原料冷库卫生较差;食品添加剂原料与食品原料混放,无专人管理;未设置不合格品存放区,未按规定分区和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2.6条款中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3条款中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六、从业人员管理
 
  1、企业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的规定。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现场未能提供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8月3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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