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不得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至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擅自下放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严格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信息
食品生产证书载明信息应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8号)、《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等文件要求,品种明细表不得超出国家规定品种范围,不得随意添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信息内容。
三、严格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公示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17〕77号)规定:“按照‘谁发证谁公示' 原则,各地州市及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或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信息。”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公示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四、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
目前,部分地州市存在注册有效期过期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仍然参加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甚至担任核查组组长的情况。注册有效期过期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新食药监食〔2017〕110号)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申报延续注册,并获得注册”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过期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不得作为核查人员参加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
五、严格食品生产许可数据报送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数据(单机版打证系统导出数据)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如当月无上报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数据,也应按时零报告。数据上报要确保证书载明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不得出现缺项、漏项、错项。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20日、12月1日前按照《食品生产企业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本地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的数量。
联 系 人:栗娥云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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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