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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总局2018年第12号通告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6-30 10:30 来源:贵州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鬼手省2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2号),涉及我省2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明区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巴旦木;规格型号:120g/袋;生产日期:2017-11-12;标称生产企业: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现场检查情况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月29日对产品标称生产企业“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为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注册号为91520100722118676J,现场正在进行巴旦木生产,有生产销售台账。
 
  (三)风险控制情况
 
  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2日生产巴旦木60袋,均已销售完毕,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库存。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月29日责令该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原因排查。经查,不合格原因为原料带入,该企业于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3月23日进行整改并于4月15日通过监管部门整改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四)行政处罚情况
 
  南明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2018年4月17日向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行处字〔2018〕17001号),该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生产企业于2018年5月17日完全履行后结案。
 
  二、标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迎宾级封坛原浆酒(浓香型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迎宾级封坛原浆酒(浓香型白酒);规格型号:500ml/盒,酒精度:52%vol;生产日期:2016-7-6;标称生产企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酒精度。
 
  (二)核查处置情况
 
  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2月2日将抽样单号为GC17000408490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书送达产品标称生产企业“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向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产品真实性异议。根据企业异议情况,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先后检查该公司酒库、包装材料库、包装车间、成品库、实验室、留样室等,并调取了该公司生产记录、包装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未发现食品名称为“迎宾级封坛原浆酒(浓香型白酒)”的产品及相关记录。
 
  经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核查,标称不合格食品“迎宾级封坛原浆酒(浓香型白酒)”为假冒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台酒业有限公司及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号进行生产,未予立案。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日期: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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