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重庆崽儿啤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108.3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潍)食药监食罚〔2018〕10号
案件名称: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重庆崽儿啤酒案
主要违法事实: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重庆崽儿啤酒”,其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山东阳春啤酒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06383410A
法定代表人姓名:周志宏
处罚结果: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108.36元(贰万壹佰零捌元叁角陆分)。
处罚决定日期:2018年6月5日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完全履行,2018年6月5日
救济渠道: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案产品控制:无涉案产品
处罚机关: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