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检方查明,2016?月至2016?2月期间,被告潘某某和伊某某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减肥产品,后经检测部门检出,这些减肥产品均含有呋塞米、酚酞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成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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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检察院认为,潘某某、伊某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div>
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诉求,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伊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0万元,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17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2万元;同时,判处两人在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真心悔过、/div>
公益诉讼检察官说: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今年我们将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查办力度,全力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rdquo;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18-06-28.html">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