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屠宰资格的情况下,从姚某某、谢某某等养猪户手里收购牲猪,随后在其位于衡南县云集镇车江片区自家住宅旁自建的屠宰点内进行牲猪屠宰。屠宰过程由李某某全程负责并主刀宰杀牲猪,另雇请唐某某等人负责搞卫生等琐碎工作,共计非法屠宰牲猪200余头,随后分别销售给衡阳市黄茶岭、仙姬巷等菜市场的肉贩罗某某等人,共计非法销售价值37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私自屠宰贩卖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
食品安全大于天,如何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一直是检察机关努力的方向。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益,私自非法屠宰贩卖牲猪,这些未经过检验检疫的牲猪肉最终流向了餐桌,威胁到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其行为不仅对群众的餐桌安全造成隐患,破坏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也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更触犯刑事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牲猪屠宰厂(场),从事牲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