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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44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18年第2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6-08 11:36 来源:江苏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8类食品44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31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8类食品44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31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78批次,不合格3批次;水产制品26批次,不合格2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25批次,不合格2批次;粮食加工品126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62批次,不合格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0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54批次、酒类40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连云港雅玛珂紫菜有限公司生产的切丝海苔,生产日期为2018-03-08,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1.1×105CFU/g、3.8×105CFU/g、2.9×105CFU/g、1.3×105CFU/g、2.1×105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3.0×104CFU/g。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标称连云港雅玛珂紫菜有限公司生产的烤海苔(拉面用海苔),生产日期为2018-01-26,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4.6×105CFU/g、5.4×105CFU/g、4.0×105CFU/g、4.1×105CFU/g、3.6×105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3.0×104CFU/g。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南京市江宁区兴瑞干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南京香又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锅巴,生产日期为2018-03-15,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2.6×104CFU/g、3.0×104CFU/g、2.7×104CFU/g、3.0×104CFU/g、2.6×104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42.3μg/kg,标准规定不超过20μg/k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四)南京市江宁区优趣食品销售中心销售的标称南京香又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锅巴(麻辣味),生产日期为2018-03-22,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1.7×104CFU/g,1.7×104CFU/g,1.8×104CFU/g,1.8×104CFU/g,1.7×104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4CFU/g;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 60CFU/g、50CFU/g、80CFU/g、60CFU/g、65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五)天宁区茶山伍远斌生面加工坊销售的标称常州市麦利达面粉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大自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麦粉(通用),生产日期为2018-03-07,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检出值为1338μ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μg/kg。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六)标称丹阳市丹申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丹申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18-03-27,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出值分别为3CFU/250mL、6CFU/250mL、<1CFU/250mL、4CFU/250mL、<1 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七)港闸区喆买隆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如皋市味四方调味品厂(分装)生产的生粉,生产日期为2018-03-01,霉菌和酵母检出值为1500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CFU/g。检验机构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八)南京市白下区光华门菜场张梅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8-03-29的猪肝及猪腰,克伦特罗检出值分别为1.2μg/kg和1.3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南京市白下区光华门菜场孙修文销售的猪肝,生产日期为2018-03-29,克伦特罗检出值为1.0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常州、南通、镇江、淮安、连云港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2018年6月5日
 
日期: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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