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3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贮存及交互控制、产品检验、从业人员管理等5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前处理间地面坡度欠缺有积水;传送带链条脏污未封闭不易清洁且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清洁作业区工具清洗间的清洗池排水管漏水未修理,用塑料桶接盛排放污水。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2.5.2条款中关于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以及5.1.2.1 条款中关于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的要求。
2、洗手龙头为非冷热水混合器。不符合《湖南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第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第(二)场所核查第4.卫生设施核查内容的第(3)项中关于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并设置冷热水混合器的要求。
3、净水处理间缺通风设施,有霉味;存放有卫生洁具。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6.1条款中关于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以及5.1.3条款中关于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的要求。
4、配置的二氧化氯消毒液未贴标识,存放在冷却车间、大米打磨车间及设备维修间。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5条款中关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5、墙壁和紫外线灯管上附有蜘蛛网未清理,前处理间有苍蝇。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1条款中关于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以及6.4.2 条款中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1、水处理设备电导率显示仪仪表已坏,未能显示工艺参数。不符合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2.2条款中关于监控设备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的要求。
2、清洁作业区更衣室的工作服衣柜存放有私人衣物、私人用水杯和零食,员工未脱工作服出入车间。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条款中5.1.5.1 关于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以及6.6.1 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的要求。
三、贮存及交付控制
1、销售台账未记录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条款中14.1.1.3 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 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四、产品检验结果
1、出厂检查项目未按照企业标准Q/AKCJ 0001S-2017开展酸度检测,缺乏检测酸度所需的标准溶液和试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2条款中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管理
1、随机抽查5名上岗员工,其中有张秀芳、葛声坤两名未能提供健康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要求。
六、其他问题
1、高温熟化后产品的冷却用水为未经消毒杀菌的井水。不符合《湖南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中冷却、老化、内包装中关于“如产品无后杀菌工艺的,高温熟化后产品的冷却用水以及直接接触尚未包装产品的用水,应经消毒杀菌,微生物控制标准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表1的规定,并定时更换,防止产品受到污染”的要求。
2、水管与电线交错,无漏电保护装置,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6月29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