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称,2018年4月13日,原告在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美国尊乐芝士肠9袋,单价60元/袋,共计540元,包装上标注保质期为9个月,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故涉案产品均已过保质期。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因此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40元及十倍赔偿原告5400元。
被告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其靠这种行为谋利明显违反诚信,不应得到支持;第二,涉案产品到处都能买到,原告不能证明其购买的商品是在被告处购买,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涉案产品是否为被告所售、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被告是否应十倍赔偿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庭审规范有序、一气呵成,旁听群众听得耐心认真。该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刘法官提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注意保留购物小票等证据,及时检查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如发现产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情形的,应及时与商家协商或者通过消协、法院进行维权。作为商家,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义务,重点关注临期产品,避免过期产品仍在销售,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庭审,自己对于如何在日常消费中正确选择安全优质食品有了进一步的法律认知,对于购买到问题食品后的司法维权程序有了较清晰的认识,这是一次具有典型意义的公开庭审,也是一堂生动的食品安全普法课,让他们切实感受到了司法便民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