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宝泰分公司经营的九制李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宝泰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制李(抽样单编号:GC17000447370,规格型号:185克/瓶,生产日期:2017-08-08),铅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宝泰分公司购进该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宝泰分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制李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宝泰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制李(抽样单编号:GC17000447370,规格型号:185克/瓶,生产日期:2017-08-08),铅项目不合格。
(二)云浮市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和《云浮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广东马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2、并处15000元罚款。(处罚决定书文号:(云)食药监食罚〔2018〕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