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加香鲜味王(固态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7年12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B201735522显示: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454g/袋,批号20171010的“加香鲜味王(固态调味料)”,经检验,产品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实测值为1.68,标准要求为≤0.6,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武汉市东西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没收不合格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生产企业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排查原因并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一是召回并处置不合格产品。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了该产品的生产并对该产品进行了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该批次产品召回产品数量为0。
二是查找问题原因。企业自行排查原因后发现,影响本批次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人员操作不规范,未按比例添加造成的。
三是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武汉小丑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次抽检不合格事件很重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于2017年12月28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将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