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南京美食佳肉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的臻蒸香水晶肴肉(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1-7,菌落总数检出值n1=1.2×108; n2=1.1×108; n3=1.1×108; n4=1.3×108; n5=1.4×108CFU/g,标准值n=5, c=2, m=10000, M=100000CFU/g。检验机构为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江苏阿里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炒王原味香瓜子,生产日期为2017-8-1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1.39g/100g,标准值≤0.80g/100g。检验机构为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兴化市韩贞酒坊生产的荞麦酒, 生产日期为2017-11-25,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0.015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南京冉顺禹食品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生产的卤牛肚,生产日期为2018-1-10,菌落总数检出值n1>3.0×105;n2:2.5×105;n3>3.0×105;n4>3.0×105;n5>3.0×105CFU/g,标准值n:5 c:2 m:104 M:105 CFU/g。检验机构为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江都区仙女镇大云山酒坊生产的白酒(46%vol),生产日期为2017-12-21,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0.0262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三、针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南京、苏州、扬州、泰州相关市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品经营、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等措施控制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上述市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报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合格批次食品时,请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