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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4-24 15: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广西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8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4号),涉及我区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干吃坚果谷物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17000455627
样品名称
干吃坚果谷物脆
生产日期
2017-12-11
型号规格
530 克/包
标称生产企业
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1日生产的干吃坚果谷物脆 (规格:530 克/包)3件,销售2件,1件用于出厂检验,成本价格为234元/件,销售价格为240元/件。该产品在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店被抽检,经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荔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30日对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720.00元,涉案违法所得12.00元。
 
  依法处罚情况: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吃坚果谷物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从销售商处召回1件该产品,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2018年3月27日,荔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2.没收干吃坚果谷物脆食品1件(12包);3、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万零壹拾贰元(¥50012.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荔食药监食罚〔201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分析违法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干吃坚果谷物脆是新开发的品种,生产量很小,生产人员不固定,对人员、工器具消毒不到位造成大肠菌群超标。企业整改情况:召集车间主任、操作工人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整改复查情况:荔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9日复查,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对车间主任和操作工人进行了培训,有培训记录;生产车间符合要求;整改复查结果为通过。
 
  二、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店经营的干吃坚果谷物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17000455627
样品名称
干吃坚果谷物脆
生产日期
2017-12-11
型号规格
530 克/包
标称生产企业
广西亿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店经营的干吃坚果谷物脆(生产日期:2017-12-11)于2017年12月28日从金芒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量为12包(全部用于本次抽检),进货价为60.65元/包,销售价为79.80元/包。2017年12月28日,该批次干吃坚果谷物脆被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月31日对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店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货值金额957.6元,涉案违法所得229.8元。
 
  依法处罚情况: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吃坚果谷物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该店购进的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且销售的该批次产品全部用于抽检,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2018年3月14日,南宁市青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29.8元(贰佰贰拾玖圆捌角);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29.8元(伍仟贰佰贰拾玖圆捌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青)食药监食流罚〔2018〕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青秀店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停止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完善进货、销售记录台账。复查情况: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建立完善的进货、销售记录台账。复查未见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日期: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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