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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食药监局关于做好2018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综>发〔2018〕3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4-11 10:4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全面掌握宁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职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掌握我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职责,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有效防范我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问题,实现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开、核查处置联动,倒逼种养殖户加强食用农产品的规范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主要对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畜禽肉及副产品、蔬菜、水产品、水果类、鲜蛋、豆类、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共7个食品品种、48个食品细类进行监督抽检(见附件1),按照各市、县(区)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的要求,吴忠市安排不少于1440批次,固原市安排不少于1440批次,中卫市安排不少于720批次;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有关要求,银川市、石嘴山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要达到2批次/千人,即银川市安排不少于3850批次,石嘴山市安排不少于1300批次,其所辖县、区抽检任务由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全区共安排8750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三、组织实施
 
  (一)抽检对象。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月实施的抽检品种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及副产品、水产品、鲜蛋、豆类等食用农产品(具体抽检品种和项目可参考附件1)。结合本地区既往抽检结果、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舆情处置等情况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可自行确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逐步实现本地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和项目全覆盖。同时,可适当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抽检力度。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抽检工作从2018年4月开始,全年均衡完成,合理分配至各月,避免集中采样、集中检验。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季节性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用农产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的抽检频次。
 
  (三)抽检场所。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四)样品检验。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工作规定》和《宁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依据机构遴选程序和要求自行确定承检机构,并及时将承检机构相关信息维护进食用农产品直报系统。检验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样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五)样品编号。由英文字母NCP加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NCP为食用农产品抽检的缩写“农产品”的拼音首字母;编号1至6位为市、县(区)行政区划代码(见附件2);编号7到10位是抽样年月,如2018年1月份采样就用“1801”表示;11到14位为流水号,流水号由抽样单位自行确定。例如: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2018年3月份抽取的第1个食用农产品样品,编号就是“NCP64030218030001”,依此类推。
 
  四、信息公布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的抽检信息发布和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工作。食用农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应包括不合格项目及检测结果、承检机构等。抽检信息应通过网站、报纸、微信、短信等多渠道公布,并留存信息公布资料,整理存档。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置结果。要宣传贯彻食品抽检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合格产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发布消费警示,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开展风险交流。
 
  五、核查处置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要按规定要求及时启动异议处理和核查处置工作,及时向被抽样单位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通报不合格结果,监督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及时追踪不合格产品的来源和流向,采取相应的控制和监管措施。
 
  六、数据报送
 
  (一)系统数据填报要求: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填报食用农产品系统数据前,将辖区内新增的“被抽样单位信息”及时维护到“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中;收到检验报告后及时将抽样和检验信息、检验报告上传到直报模块中,并将信息数据提交入库;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通过多渠道公布后,要及时将公布信息情况编辑上传到直报模块中;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情况填报到直报模块中。
 
  (二)工作总结报送要求:五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县(区)食用农产品抽检进展情况,于5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任务。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进展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予以保障。要统筹部署任务,结合监管实际科学制定年度抽检计划,细化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采集、样品检验、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顺利开展。五市市场监管部门于4月18日前将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报自治区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
 
  (二)严格抽检程序,强化规范管理。自治区局将把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纳入对市、县局的效能目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抽检计划、信息公布、数据报送等。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和《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宁食药监〔2017〕31号)组织实施,切实规范抽样行为,提高不合格产品的发现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承检机构,并对承检机构相关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评。
 
  (三)依法核查处置,排查风险隐患。各地要高度重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追踪溯源,一查到底,该停止销售的立即停止销售,控制风险,依法严肃查处涉及的经营单位,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及时组织检验机构、行业协会及专家等开展风险交流,加强抽检数据的分析统计,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做好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年度分析评价报告编写工作。
 
  联 系 人:徐艳玲、马计东、刘建荣
 
  联系电话:0951-6010325
 
  邮    箱:nxspcjjc@163.com
 
     附件.doc:1.2018年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品种和项目参考目录
 
  2.各市、县(区)行政区划代码表
 
  3.食用农产品新增食品分类和食品检验项目格式(范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9日
日期: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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