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聚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13年,运营并管理果蔬汁品牌“HeyJuice”。通过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并在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及7-11便利店等连锁商业终端进行销售,其经营范围已覆盖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200个城市。2014年7月,和聚公司申请注册“HeyJuice”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此外,和聚公司还将“HeyJuice”品牌做了域名登记和著作权登记。后和聚公司发现北京茶桔便饮店未经许可,在店面门头、内部装饰以及其所销售的商品包装和容器上,都使用了与和聚公司“HeyJuice”商标相似的标识。而北京茶桔便饮店所销售的商品为果蔬饮料,与和聚公司的“HeyJuice”商标所核准使用的为同一种商品,两者的受众都为广大普通消费者,其行为必然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经过和聚公司的调查,发现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将“HeyJuice”购买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同时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突出使用“HeyJuice”品牌,并进行招商加盟活动。在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宣传的加盟店面装修设计中可以看出,北京茶桔便饮店的店面门头、内部的装修装饰、商品的包装和容器上的“HeyJuice”标识与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所宣传展示的“HeyJuice”标识完全一致,因此可推断北京茶桔便饮店系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的加盟商,其所使用的“HeyJuice”标识为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提供。
和聚公司认为,“HeyJuice”品牌自2013年创立以来,其投入了巨大精力和财力对该品牌进行宣传推广,“HeyJuice”品牌作为其主营商品名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为消费者知晓。而北京茶桔便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不仅擅自将与和聚公司“HeyJuice”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其所提供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而且其所提供的商品-果蔬汁饮料,又与和聚公司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共存于市场上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认为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为和聚公司“HeyJuice”品牌的系列产品。北京茶桔便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和聚公司相似的商标,并以此谋取暴利,构成商标侵权,二者使用与涉案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和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茶桔便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等共计5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