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开展国家绿色产品认证试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支持你市开展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工作,推动地区产业绿色发展。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要求,请结合你市基础优势及产业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实施方案并开展先行先试。
三、在推动绿色产品认证试点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策保障,注重协调配合,积极总结成效。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及创新举措请及时与我委沟通协商,我委将在统筹推进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中,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国家认监委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