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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8〕5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4-04 14:09 来源:中国上海 原文: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活动规范有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8〕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各区农委、市有关单位:
 
  发展转基因是我国农业重大战略决策。中央对转基因工作要求是明确的,也是一贯的,即研究上要大胆,坚持自主创新;推广上要慎重,做到确保安全;管理上要严格,坚持依法监管。近年来,本市高度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市区上下联动,协同发力,突出关键环节,依法严格监管,上海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保持良好局面。但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活动规范有序,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8〕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3月14日
 
  上海市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监管工作,履行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活动规范有序,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8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18〕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监管”的转基因工作要求为指导,贯彻农业部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要求,认真落实转基因生物监管职责。依法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和加工等活动,广泛开展科普宣传,促进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研究方面,国家支持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但研究活动有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管重点是研究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试验审批制度报批情况,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试验研究。
 
  生产种植方面,我国实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种子审定-商业化种植许可制度,目前除转基因棉花和番木瓜允许商业化种植外,尚未批准其他转基因作物的品种审定和种植。监管重点是防范和打击种子审定、种子繁育、种子市场、田间种植等环节的非法转基因扩散和种植。
 
  进口加工方面,我国允许进口经过安全评价,并在其他国家成功生产和食用的转基因生物用做加工原料,目前主要是抗除草剂大豆、油菜籽和抗虫玉米等,加工成食用油和动物饲料,不能用于种植。监管重点是严格落实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从原料来源、原料用途、加工过程安全控制、产品流向、标识等方面做好监管。
 
  标识管理方面,我国实行按目录强制标识制度,对列入第一批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按标准标识。监管重点是依法查处应标未标、标识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源头监管
 
  继续做好试验环节监管。严格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制度,检查中间试验是否依法报告、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是否依法报批、安全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对批准开展的转基因试验,按照监管手册和监管标准开展全程、动态监管,试验前检查控制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试验中检查安全隔离等措施落实情况,试验结束检查残余物和收获物处理、保存情况和试验档案。
 
  继续做好品种审定环节监管。严格落实未获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得进行区域试验和品种审定(登记)的要求。对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以及进行登记的油菜等品种,试验申请单位要进行试验品种的转基因成分检测,品种审定(登记)组织单位要进行复检,发现非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立即终止试验,防止未获安全评价的转基因种子通过品种审定(登记)。
 
  继续做好种子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监管。根据《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未取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品种审定证书的转基因种子不得生产、经营、推广、销售。对种子企业制种基地和研发单位品种示范基地开展排查,防止非法转基因种子生产和扩散。对种子市场、经营门店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进入市场。
 
  协助做好上海南繁基地等域外育种、制种基地的监管工作。
 
  (二)做好田间种植监管。充分利用试纸条等快速检测方法,对水稻、玉米、油菜等种植进行抽样监测,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发现非法转基因种植,一律铲除,并从严从速查处。
 
  (三)突出抓好进口环节监管。严格落实转基因生物进口和加工许可制度,检查国内进口商和加工企业的装卸、储藏、运输、加工过程中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全面核查产品采购、加工、销售等档案管理以及转基因农产品标识情况,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
 
  (四)进一步加强标识管理。对上海生产、加工或销售的列入第一批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转基因标识检查,针对国家取消标识行政审批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处罚应标未标识、标识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强化属地化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制度,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强化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勇于担当、主动监管、严格执法,将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落实主体责任。督导研究试验单位、种子企业、进口企业、加工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制度、落实监管措施。
 
  (二)突出责任担当,加大查处力度
 
  对违法开展田间试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研发者,责令停止试验,停止安全评价申请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科研项目,停止品种审定资格,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以转基因品种冒充非转基因品种申请试验审定的,严格按《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对违法制种、繁种、销售转基因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进口转基因生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的进口企业和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停止进口、加工,给予行政处罚。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研发、生产、经营、种植转基因作物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的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接受群众监督。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力度,依法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案件查处情况,并将详细案情和查处情况报告农业部。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区农委和有关单位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落实。
 
  (二)组织实施。各区农委和有关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认真开展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手段,确保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工作总结。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年底对全年转基因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科学研判形势,谋划下一步工作。
日期: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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