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两批次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检验,标称丸岛酱油株式会社生产上海富田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丸岛牌减盐酱油(酿造酱油,原产国:日本,生产日期:2017-03-14,规格:150ml/瓶),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0.96g/100mL,产品标签明示值(不低于1.60g/100mL);标称丸岛酱油株式会社生产上海富田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丸岛牌酿造酱油(蘸生鱼片系列,原产国:日本,生产日期:2017-01-20,规格:360ml/瓶),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检出值为1.16g/100mL,产品标签明示值(不低于2.02g/100mL)。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省食品稽查总队组织执法人员对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调查,该单位提供了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经销商资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商品验收单、商品销售单。上述不合格产品进口丸岛牌减盐酱油(酿造酱油)(生产日期:2017-03-14,规格:150ml/瓶):共进货38瓶,包括抽样销售27瓶,库存11瓶,进货价格是38.22元/瓶,销售价格是49.00元/瓶。进口丸岛牌酿造酱油(蘸生鱼片)(生产日期:2017-01-20,规格:360ml/瓶):共进货40瓶,包括抽样销售27瓶,库存13瓶,进货价格是53.04元/瓶,销售价格是68.00元/瓶。此案货值金额为4582.00元整,违法所得为694.9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免于处罚并没收不合格产品共24瓶。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