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家大院饮食公司诉称,其与丰盛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供货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消费者因消费或者使用丰盛商贸公司提供的商品受到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而要求原告赔偿的,原告赔偿后,有权向丰盛商贸公司追偿。丰盛商贸公司作为供货商,其提供的白酒在配料中标注有“西洋参”,致使原告被消费者以西洋参系药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为由诉至法院,原告最终赔偿消费者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16元。因此,原告认为其有权依照《供货协议》向丰盛商贸公司追偿。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