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太仓市文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象龙肉松(肉粉松,大肠菌群检出值230MPN/100g,标准值≤40MPN/100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南京滨江天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糊(纯香),霉菌检出值150CFU/g, 160CFU/g, 90CFU/g, 110CFU/g, 155CFU/g,标准值n=5,c=2,m=50,M=100 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灌南县汤沟镇金汤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原浆酒, 酒精度检出值51%vol,标准值58.0~60.0%vol。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江苏双沟酿酒厂生产的国瓷青花酒,酒精度检出值38.5%vol,标准值41.0~43.0%vol。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宿迁海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伍仁味月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0.003g/kg,标准值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针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通报相关市局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产品生产所在地南京、苏州、南通、宿迁、淮安、连云港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食品经营、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等措施控制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上述市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报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 3个月内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有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不合格批次食品时,请拨打12331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