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农户生产销售的粉丝进行监督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上述当事人从事生产加工食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有的还违规使用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局认为向某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于2017年6月、7月先后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向某等八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全部义务。2018年2月底慈利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强制执行前已进行了催告,遂依法作出了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