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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类案件相关问题的研究——以康瑞祥保健食品案为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3-12 11:12 来源:浙江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年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正潜滋暗长,在各地频频出现,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扰乱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专门针对老年人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正潜滋暗长,在各地频频出现,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扰乱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7年10月份,鹿城市监破获了一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康瑞祥保健食品案,此案件涉案时间长、波及范围广、组织严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康瑞祥案作为此类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往往具有此类案件所共同具有的特点,即以销售之名行诈骗之实,其危害性之大,涉及面之广应该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下面我们以康瑞祥案为例,深入分析研究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类案件的案件性质、猖獗原因以及整治对策:
 
  一、案件性质
 
  以康瑞祥案为例,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类案件的定性问题是核心和关键,而要给此类案件定性就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了解违法主体及其行为特点和运行机制。
 
  1、利欲熏心,牟取暴利,价格欺诈。在康瑞祥虚假宣传、欺诈销售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名为纳豆紫苏籽油软胶囊的产品,其构成成分为纳豆粉、紫苏籽油和姜黄素等几种常见的食品原料,成本低廉,但其售价却达到每盒8280元,可谓是漫天要价。经过我们的初步调查,康瑞祥门店从杭州总公司购入的产品价格与销售的价格的比例是1比5,即购入价格是销售价格的20%,况且康瑞祥门店销售的产品大多为公司自己委托加工厂商生产制造的保健食品,占保健食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外包装部分也由总公司自己提供,这样,保健食品的成本就只是制造商的原材料和加工费用,这样估测下来,一盒售价为8280的产品,其成本很可能只有五、六百元,差价率之高,不得不称之为价格欺诈,而其他同类案件也存在着相同问题。
 
  2、虚假专家,虚假功效,会销欺诈。首先,不法经销商在整个“会销”过程中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了三个欺诈行为,一个是对假专家的包装和虚假宣传,包括会场中横幅、海报上所宣传的以及视频中播放的所谓“专家”、“教授”的头衔和身份全部都是由康瑞祥内部工作人员事先伪造的;另一个是对所销售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不法经销商明知所售产品是保健食品并不具有药品功效却故意夸大保健功效、渲染治病疗效,加深消费者对产品的错误认识,具有较强的诱导和欺骗性;第三个也是最具“杀伤力”的欺诈行为是由以上所谓“专家”根据事先早已为受害者“量身定做”好的“话术”,一对一地针对受害者进行产品功效的进一步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在这一环节中,中老年人由于年龄因素普遍存在颈动脉血管狭窄或有斑块的现象,违法分子以此为着手点,夸大受害者前期所做的颈动脉彩超报告结果的严重性,利用老年人怕生病的心理弱点,下危机感,“用权威震慑”,虚构事实,危言耸听,甚至恐吓老年人如若再不服用产品,就会有90%以上的可能性发生严重的中风,此时的老年人早已被吓得浑身发抖,犹如刀俎下的鱼肉,任人宰割。而这种早已被不法经销商惯用的“伎俩”已然具有了诈骗的性质。
 
  3、分工明确,层层设计,精密布局。康瑞祥公司架构比较复杂,规模庞大,网点遍布整个省。杭州总公司,下设6家子公司,温州德马康之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一家子公司,德马下设多个平台,每个平台又包括了多个门店,全省共有几百家门店。温州德马康之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间的“桥梁”,起到“连接”同时“隔离”总公司与门店的作用,门店的营业收入由它直接转给总公司,而一旦门店被查处或是有其他损失,立即与总公司“切断”关系,由门店独立承担责任,而这个所谓“中间人”在总公司占股25%,即公司在门店方面收入的25%归它所有。由此看来,从杭州总公司,到温州子公司,再到销售平台,最后到基本销售单元门店,每一个环节都要在这场“洗劫”的“赃款”里“分一杯羹”,层层加码,需求庞大,在这样庞大的需求下,就必须要有丰厚的利润作保障,而很多老年人一辈子积攒下来的积蓄,就都被这些遍布各地的长期“寄生”的“蛀虫”吞噬进了自己的腰包。在这次康瑞祥会销案中,1天半时间共销售33盒,每盒售价高达8280元,涉案金额27万余元。调查中还发现2017年1月至9月,该公司利用类似手段,销售其他健康类产品近800万元。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犯罪集团。
 
  4、针对老人,骗取财产,贻误治疗。不良商家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具有药品功效,能够起到治病健身的作用,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急切期盼和对信息了解不多等弱点,使本来已经非常脆弱的老年人蒙受损失,有的老年人甚至误以为保健食品能治病因此停掉正在服用的正规药物,导致贻误治疗,加重病情,更有老年人因为被不法商家欺诈而用尽所有积蓄购买保健品,而后发现被骗却索赔无门,最终懊悔无比选择自杀。由此可见,这种不法行为不仅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还对老人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极大地损害。
 
  通过以上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康瑞祥案中的违法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属于非典型诈骗行为。

  二、猖獗原因
 
  然而,以康瑞祥案为代表的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虽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却十分猖獗,无论是在城市或是在乡镇,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各种“保健养生馆”,以关爱老年人健康为名,行欺诈销售之实,数量之多,蔓延之广,手段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我们不禁要思考,除违法分子的精心设计外,造成这种现象的更深层次的原因。
 
  1、案件定性不明确,处罚力度较小。我国目前针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大部分还仅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往往责令改正加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因此这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顶风作案,导致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现象屡禁不止,无法根除,成为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和“顽疾”。
 
  2、执法主体权责不明确,缺乏良性协调机制。在此类案件的初期,往往是由食药监和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进行立案和调查。然而,由于食药监和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管辖权有限,取证手段不足,无法进一步深入调查获取违法犯罪行为的充分证据。如康瑞祥案件中,受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限制,对于产品的在生产厂家的购入价格、包装成本等细节证据都无法获取,而此时拥有更多执法权限的公安部门也较少介入,影响了案件的下一步定性和处罚,这无疑是本案的一大遗憾,同时也暴露了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各执法主体权责不明、缺乏良性协调机制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1、对以上所述涉及虚假宣传与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与案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宣传与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的案件中针对老年人的这种欺诈、恐吓行为性质恶劣,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已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而正是基于不法经销商的这种诈骗行为,使得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认为产品真的能够起到商家所宣称的功效,从而高价购买产品即做出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可以说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处分财产行为是由于不法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导致,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动辄单价几千上万的保健食品,无疑早已满足诈骗罪中对金额的限定。
 
  2、对以上所述涉及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件中的主体以犯罪集团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上类案件的违法主体多是架构复杂、分工明确、人数众多、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且股东作为首要分子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员的所有行为负责,因此,符合刑法中对于犯罪集团这一共同犯罪主体的要求。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
 
  对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与欺诈销售行为,最高额度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本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所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层面无疑是打击此类违法案件的一大利器,这就要求各部门形成合力,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就具体操作而言,可由省政法委牵头,联合公、检、法三家,并邀请省工商、食药监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形成长效工作机制,规定工商、食药监部门对案件进行初步判断,一旦定性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和案件起诉工作。做到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移送的必须移送、该曝光的必须曝光,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震慑力。另外,可以赋予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更多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对于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
日期: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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