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以购买的30瓶石斛酒属于无生产许可证食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款及进行十倍赔偿。被告某公司辩称,公司以铁皮石斛种植、加工、销售、农副产品、食品加工、销售为经营范围,因科研需要,研发生产少量石斛酒,并不对外进行销售。为了提升石斛鲜条的销售业绩,顾客凡购买石斛鲜条金额达到石斛酒标定的价格即送相应的石斛酒。刘某是购买石斛鲜条,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载明也是石斛鲜条, 石斛酒是赠送给刘某的。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因此,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是否是真实货物买卖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合法、有效凭证。根据增值税发票记载的内容,法院认定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石斛鲜条,而不是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石斛酒,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在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凭证,又是记载该专用发票开具方应纳税额和受票方抵扣进行税额的合法证明,具有双重作用。根据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票和抵扣应以真实的交易行为为基础。在经济交往中,交易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写清标的物、金额、数量等主要条款,或增值税发票真实记载,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