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店生意兴隆,原来猫腻全部藏在汤里面,老板暗地里给汤里添加了罂粟果。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禁止被告人周某新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罂粟果七个依法予以没收,由道县公安局予以销毁。
周某新是广西贵港市人,在与他人合伙经营的道县某饮食店内,主要负责熬制汤料及购买、配制食材。周某新为了让其经营的店内的汤味口感更好,生意更好,2017年11月9日左右,周某新从道县农贸市场卖干货的老板黄某某处以40元价格购买二两罂粟果,从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每次熬汤时放置一两个罂粟果,并将罂粟果熬制的汤掺入早餐销售的狗肉粉和牛肉粉里面,供顾客食用。经检验,周某新经营的道县某饮食店的狗肉粉汤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的要求。案发后,周某新被道县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11月29日当场查获,扣押剩余罂粟果7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新在加工、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周某新为获利而使用非法手段,考虑到其犯罪的时间较短,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新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