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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3-01 17:08 来源:上海市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97号)、《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1号)、《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5号),涉及本市4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97号)、《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01号)、《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1号)、《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5号),涉及本市4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淘宝壹豪食品在淘宝(网站)销售的白鹤澄面精制小麦淀粉
 
  (一)食品名称:白鹤澄面精制小麦淀粉;商标:白鹤;规格型号:450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4月10日;标称生产企业:常熟市宏新淀粉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淘宝壹豪食品实际经营者为浦东新区三林镇陈巧林食品店,注册地为浦东新区东书房路111号1层爱博菜市场内。经查实,陈巧林食品店已于2017年7月撤摊,并注销了相关证照。
 
  二、1号店特产中国·休宁馆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木榨菜籽油
 
  (一)食品名称:木榨菜籽油;规格型号:500ml/瓶;生产日期:2017-3-23;标称生产者:黄山余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酸值(KOH)、铅(以Pb计)。
 
  (二)经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号店运营方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查,查明1号店特产中国·休宁馆为黄山市怡兴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1号店平台的入驻商家。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1号店自营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乖乖夹心米果-巧克力味
 
  (一)食品名称:乖乖夹心米果-巧克力味;规格型号:132克/袋;生产日期:2017-2-5;商标:乖乖;标称生产者:嘉年华(天津)国际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号店自营运营方上海智奥一号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查明上海智奥一号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乖乖夹心米果-巧克力味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上海智奥一号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884.62元,罚款14.7万元。
 
  四、1号店吴大姐旗舰店在1号店(网站)销售的老卤咸肉
 
  (一)食品名称:老卤咸肉;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17-07-26;标称生产者: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1号店运营方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查,查明1号店吴大姐旗舰店为合肥庐香腊味有限公司在1号店平台的入驻商家。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
 
  五、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桂圆肉(分装)
 
  (一)食品名称:桂圆肉(分装);规格型号:150克/包;生产日期:2017-05-07;标称生产者: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装);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调查,该产品的分装工艺简单,现场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能够提供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显示其产品菌落总数符合标准要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六、一号店自营在一号店(网站)销售的原味速溶营养米粉
 
  (一)食品名称:原味速溶营养米粉;规格型号:225g(25g×9袋)/盒;生产日期:2016-08-24;商标:人之初+图形商标;标称生产企业:江西人之初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维生素A。
 
  (二)经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号店自营运营方上海智奥一号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查明上海智奥一号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原味速溶营养米粉产品维生素A项目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上海智奥一号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4万元。
 
  特此通告。
 
 
  2018年2月27日
日期: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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