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9/strong>
2017?月,胡某花费39.8元在某超市购买了2盒薄荷糖。胡某购买后发现商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库拉索芦荟凝胶,认为该商品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而未标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泔/strong>
》的规定,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货退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div>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超市向胡某退?9.8元货款并支付赔偿?000元,同时胡某向超市退?盒薄荷糖。超市不服,上诉至二中院、/div>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超市上诉,维持原判、/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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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9/strong>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并经审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食品安全国家标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2009?号公告,均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下的食品安全标准并无不当?009?号公告规定,库拉索芦荟凝胶属于新资源食品,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某超市虽上诉主张涉案产品不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是因为能够确保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30克的安全范围内,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div>
对于超市上诉主张涉案产品有国家质检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其已尽到法定审查义务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超市依《食品安全法》规定所负有的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不因相关质检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而免除,且上述检验报告亦不足以证明涉案产品不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是因为能够确保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30克的安全范围内,故法院对超市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18-03-01.html">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