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式样(见附件)。
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且在有效期内的,不需要取得小经营店登记证;小经营店经营者申请更换的,登记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登记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四、小经营店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式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