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泾川镇某奶茶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奶茶加工场所内9盒“雀巢”全脂牛奶、4瓶蓝莓果酱、2瓶黄桃果酱、2瓶优果C桂圆红枣茶、1袋“葵立克”布丁豆花、2袋“鲜活果汁”鸡蛋布丁粉等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没收全部过期食品原料,并对任某处以10000元罚款。书面处罚决定书送达并生效后,经催告任某未缴纳罚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奶茶店业主任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