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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药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18年第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2-11 14:58 来源:江苏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0号),涉及江苏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30号),涉及我省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涉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销售的标称无锡市宏天瑞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乐林恩小麦牛奶米粉(原产国:葡萄牙),钠检出值为5.85mg/100kJ,比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16mg/100kJ)低63.4%。上述产品生产日期为2016-05-13,规格型号为250克/盒。
 
  二、风险控制情况。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企业共购进上述产品15552盒,已销售1580盒,召回68盒,库存(未销售)13972盒。
 
  三、核查处置情况。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根据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规定,基本营养成分指标中钠含量不得高于24.0mg/100KJ,上述标准仅规定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钠含量的上限要求。上述产品钠含量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相关规定,产品本身质量是合格的。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钠项目为普通营养元素,在产品标签上将钠含量标高,在客观上并不会有助于产品的销售。同时,上述产品为企业从葡萄牙进口并在国内经销,无实际生产过程,在进口时,企业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综合上述情况,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产品钠项目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企业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
日期: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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