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卫生法”(1951年第233号法令)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删除了57种农兽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其中包括24种农药、29种兽药及4种农兽药。
24种农药为:2,2-二氯丙酸、咪草酯、茵多酸、解草腈、氧化萎锈灵、长杀草、炔草酸、地茂散、环草敌、特丁隆、去草净、三氟啶磺隆、萘肽磷、2-(1-萘基)乙酰胺、仲丁胺、丁氧环酮、呋线威、四氟丙酸、双氟磺草胺、克草猛、地散磷、磷胺、磺草唑胺、氧硫化碳
29种兽药分别为:阿扑西林、美托舍酯盐酸盐、苯唑西林、吉他霉素、脂肪族醇乙氧基化物、磺胺乙氧嗪、磺胺胍、磺胺醋酰、磺胺曲沙唑、磺胺硝苯、磺胺、磺胺吡啶、磺胺溴甲嘧啶钠、磺胺苯酰、磺胺甲氧嗪、磺胺甲基嘧啶、头孢乙腈、双硫磷、曲吡那敏、甲氧苄喹酯、新生霉素、丁喹酯、巴喹普林、哈罗克酮、氨黄磷、芬前列林、多粘菌素B、甲苄喹啉、莱特洛霉素)
4种既是农药又是兽药的物质分别为:甲基吡啶磷、杀虫畏、嘧草硫磷、苯醚菊酯。
其中20种兽药(阿扑西林、苯唑西林、吉他霉素、磺胺乙氧嗪、磺胺胍、磺胺醋酰、磺胺曲沙唑、磺胺硝苯、磺胺、磺胺吡啶、磺胺溴甲嘧啶钠、磺胺苯酰、磺胺甲氧嗪、磺胺甲基嘧啶、头孢乙腈、新生霉素、丁喹酯、巴喹普林、多粘菌素B、莱特洛霉素)属于《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规定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抗菌物质,所以,未规定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中不得含有。其他的农兽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将执行一律标准0.01ppm。
其中三氟啶磺隆、芬前列林、丁氧环酮、双氟磺草胺、磺草唑胺在部分食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农兽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限量自颁布之日起6个月以内仍可适用以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