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邮编:110003,收件人:孙洋,电话:024-31605481)。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辽宁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意见反馈表》(附件2)]传至:024-31602661。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313471243@qq.com
附件:1.辽宁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征求意见稿)。xls
2.辽宁省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意见反馈表。docx
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