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宁波市鄞州中河一帆食府销售的桐乡市洲泉厨宝肉类加工厂生产的厨宝牛排,莱克多巴胺检出值为1.6μ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温州市鹿城区松台何必埴糕饼店制售的麻花(咸味),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31mg/kg,是标准规定100 mg/kg的1.3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洞头县北岙丰燕熟食店销售的瑞安市林海食品厂生产的即食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检出值为630mg/kg,是标准规定500 mg/kg的1.3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临海市胡晓娥食品有限公司制售的卤猪肚,莱克多巴胺检出值为7.3μ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
(三十四)龙泉市章义小炒店制售的面包,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728 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宁波、温州、嘉兴、台州、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置。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