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原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从沙坪坝区某副食店扣留、封存了6瓶52%vol、500毫升的“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该6瓶涉案酒包装盒上标注有“中国名酒、泸州老窖、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图形商标”等内容。经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6瓶酒均为假冒泸州老窖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出具了鉴定证明书。
沙坪坝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是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上的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可期限自1996年12月14日至2026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商标局认定“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某副食店销售的白酒上使用的“泸州老窖”文字加图形商标与原告的第915682号注册商标标识一致。
沙坪坝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法院根据原告商标的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期间、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诸多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