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监督抽检食品包括:食用植物油(煎炸用油)、米面及其制品、肉制品、复合调味料、水产品、水产制品、糕点、面包、配制酒、非发酵性豆制品、酱腌菜、饭店和饮品店自制饮料等。共抽检样品 407 批次,其中合格 377 批次、不合格 30 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宁波海曙那些年小吃店销售的千张,苯甲酸检出值为1.11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古月餐馆制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469mg/kg,是标准要求≤100mg/kg的4.7倍。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湖州吴兴德胜记热气羊肉火锅店销售的由富阳市东坞山豆腐皮二厂生产的千年泗乡豆腐皮,山梨酸检出值为0.18g/kg,标准要求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杭州市西湖区潘碧碧餐饮店制售的猕猴桃酒,铅的检出值为0.549mg/kg,是标准要求≤0.2mg/kg的2.7倍。检验机构为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三十)丽水市渔味农家乐餐馆制售的乔蒜,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331g/kg,是标准要求≤0.15g/kg的2.2倍。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杭州、湖州、宁波、温州、衢州、舟山、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置。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