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婴儿、婴儿食品、婴儿配方奶粉、牛奶谷物辅助食品、特殊用途的婴儿配方奶粉进行定义。
2.对婴儿营养食品的包装提出了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和标准(包装和标签)规例》。特殊医用的婴儿配方奶粉不受该规例限制,但有任何过敏成分应在标签上标注。同时,对婴儿营养食品中微生物限量、DHA和ARA等营养成分的含量也做出了规定。
3.详细规定了婴儿奶制品、婴儿配方奶粉、牛奶谷物补充食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奶粉的适用范围、成分、产品外观和气味、添加剂要求等。
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