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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辽食药监检发〔2018〕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8-01-23 16:31 来源:辽宁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要求,辽宁省局组织制定了《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省食品检验检测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要求,省局组织制定了《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2日
 
  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要求,结合我省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检计划。
 
  一、工作任务
 
  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范围涵盖30个食品大类、134个食品品种、215个食品细类,共抽检5.03万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一)省局任务
 
  省局组织抽检2.33万批次。其中,总局专项转移支付抽检任务0.99万批次,省本级抽检任务1.34万批次(省级匹配0.64万批次,专项抽检0.7万批次)。
 
  1.抽检对象。主要为我省所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在产食品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名单除外)和大型餐饮企业。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省内大型批发市场的抽检,加大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和餐饮具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不合格企业名单另行下发)。种类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蜂产品、餐饮食品、保健食品等30大类(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的抽检要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详见附件2)。
 
  落实省本级抽检任务,各市可在本地流通环节抽取一定比例的外省产品,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任务总量的40%。
 
  2.抽检时间和频次。要均衡完成全年抽检任务,原则上总局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匹配任务抽样应在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检验任务应在2018年12月15日前完成;省局专项任务抽检还应在元旦、春节期间适当安排。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4批次/千人(各市应根据本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分工统筹安排)。
 
  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原则上高风险食品品种每季度抽检1次,较高风险食品品种每半年抽检1次,一般风险食品品种每年抽检1次。同时要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市、县、乡和行政村。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抽检,城市和农村的抽样比例应与地区人口分布相一致。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不同业态或类型的抽样比例应与地区业态或类型分布相一致。
 
  (二)市、县级局任务
 
  各市、县级局应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重点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和食用农产品抽检。
 
  全省市、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总量为2.7万批次。各市抽检任务根据当地常住人口数量不低于0.6批次/千人,市、县局具体任务分配由各市局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确定。“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城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总量原则上要达到2批次/千人(各市应根据本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分工统筹安排)。
 
  1.抽检对象。市、县级局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辖区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小作坊的抽检要突出对白酒、食用植物油、肉制品等产品的抽检。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级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
 
  3.抽检场所。市级局要对辖区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辖区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二、工作分工
 
  省局抽检秘书处负责制定抽检计划、任务调度、信息公布、检查考核、培训指导;省局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监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抽检;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负责总局专项转移支付和省局本级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考核,以及市、县级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督查、督办和考核;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负责数据汇总分析。
 
  各市局和省食检院承担完成总局专项转移支付和省局本级的抽检工作。
 
  市、县局负责本级食品抽检和市、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严格落实总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计划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省局将加强对各市的督导检查和考核,抽检任务完成情况、不合格率、复检合格率、异议认可率等做为年度重点考核指标。 各市局要加强对县(市、区)局的督促指导,对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市局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市级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和承担省局任务的实施方案报送省局。
 
  (二)规范抽检工作
 
  各市、县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遴选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承担国家总局专项转移支付抽检和省局本级抽检任务的系统外承检机构应符合规定条件(详见附件3),并在承检机构确定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局备案。严格按照承检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省局将组织对承担省局任务的承检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并对承担市、县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实施随机抽查。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加强抽样过程管理,确保抽样程序合法规范,记录信息全面详实准确,严格按要求贮存、运输样品;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相关市局要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三)规范抽检数据的上传和报告
 
  各市、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抽检数据按任务分类统一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其中,抽样数据报送至“任务大平台”;检验数据报送至“检测 块”。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委托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送省局和国家总局。
 
  (四)严格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领取核查处置工作任务、按时填报工作进展,按要求完成信息公开、统计汇总及处置结果书面上报工作。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五)及时公布信息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抽检信息;省局负责总局专项转移支付和省局本级抽检结果的信息公布;市、县局负责本级抽检信息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省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以上信息外,还包括标称产品商标、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不合格项目及结果和承检机构等。食用农产品产品合格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不合格产品除上述信息外,还包括不合格项目及结果、承检机构等。对不合格产品信息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
 
  各市局要每月按时汇总辖区内食品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省局每月汇总全省食品抽检情况和结果分析并报国家总局。
 
  省局任务中节令性食品抽检结果要在节前10个工作日报送省局。
 
  (六)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杜绝因管理不善造成样品丢失、被污染和变质等问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承检机构转包、分包检验任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七)其他事项
 
  1.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部门汇报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论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
 
  2.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应加强联系,将抽样及检验工作按要求合理分配至各月(特殊要求除外),避免集中抽样、集中检验。
 
  3.因生产企业停产未抽到样品的,由生产企业出具停产证明,由属地监管部门确认后及时报送省局备案。
 
  4.各市年度抽检工作总结应在2018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局。
 
  联系方式:
 
  省局抽检秘书处:
 
  李连荣 024-31602078
 
  郭佳阳 024-31602670
 
  邮 箱:cjmsc.fda@ln.gov.cn
 
  省食品监督执法总队:
 
  田 野 024-31266458
 
 
 
日期: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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