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小白在某家乐福超市购买了品名为“黑糖话梅”1罐,单价17.2元,净含量230克,涉案商品名称为“黑糖话梅”,配料有青梅、赤砂糖、白砂糖、食用盐及食品添加剂等。小白回家后宴请朋友时,经其提醒才知道黑糖、赤砂糖与白糖是三种不同的糖。涉案产品不含有黑糖,但含有赤砂糖和白砂糖,根据三种糖的标准得知,黑糖卫生指标要比赤砂糖高很多,比如二氧化硫的含量要求,黑糖≤15mg/kg,赤砂糖≤100mg/kg,白砂糖≤6-30mg/kg(根据质量等级要求而定);铅含量要求,黑糖≤0.5mg/kg,赤砂糖≤2.0mg/kg,白砂糖未对铅含量加以限制。涉案产品正面用图形、文字强调了黑糖,同时食品名称为黑糖话梅,但未依法标注黑糖的含量及使用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标签通则》第3.4条、第4.1.4.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家乐福超市向小白退货并退还购物款17.2元,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家乐福超市辩称:不同意小白的诉讼请求,第一、家乐福作为合法销售者,在销售时已尽到查证验证义务,涉案产品质量合格;第二、涉案产品不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形,不存在对消费者误导行为。涉案产品名称为黑糖话梅,黑糖含义为黑色的糖。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确标识其配料为赤砂糖而不是黑糖。赤砂糖在民间俗称黑糖,根据其颜色和外观得来的俗称。产品名称中使用民间俗称并无违法之处。涉案产品在配料表中没有标注加入黑糖,也没有标注有黑糖,更不必标注黑糖使用量及含量;第三、本次合并审理的四个案件中,有三个案件购买时间是2016年8月27日,为同一地点同一时段购买的同一商品,属于一个购物行为,分别要求赔偿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本案产品不属于应该赔偿的情形。
法院认为:首先,家乐福超市出具的购物小票及发票,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其次,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规定“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涉案商品名称为黑糖话梅,配料为青梅、赤砂糖、白砂糖、食用盐以及食品添加剂。配料中未标明有“黑糖”成分。家乐福超市经营的涉案商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家乐福超市辩称涉案商品黑糖话梅中“黑糖”是指“黑色的糖”,而“赤砂糖”民间亦称为“黑糖”,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对小白要求家乐福超市退货退款并赔偿一千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
小青在某沃尔玛分店购买九龄老树黑糖阿胶枣1瓶,花费8.9元。该商品的配料表载明:青大枣、麦芽糖、赤砂糖、阿胶、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柠檬酸)。营养成分表中标识了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因产品名称与配料表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小青诉至法院,请求沃尔玛分店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沃尔玛分店辩称:1、黑糖是一种没有经过高度精炼的带蜜成型的颜色比较深的带焦香味的蔗糖,是台湾、日本的叫法,而中国大陆则称为红糖或黄糖;赤砂糖是在黑糖的基础上,经过精炼后获得的产品;即黑糖和赤砂糖都是从甘蔗中提取的糖分,味道相同、营养成分一致,只是精细程度不同而已;按照国家规定,在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识;2、沃尔玛分店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进货查验义务,对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瑕疵并不明知;3、适用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食品是否安全应关注本身的质量,而非标签;4、即使涉案商品存在标签瑕疵,应适用食安法148条的但书条款,表明标签瑕疵并不误导消费者的,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5、小青不是消费者,重复性请求惩罚性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小青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赤砂糖和黑糖具有不同的行业标准。赤砂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2343.1-1997》,载明:赤砂糖为低纯度糖膏分蜜而得的棕红色或黄褐色带蜜砂糖。黑糖适用《轻工行业标准QB/T4567-2013》,载明:黑糖为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的深褐色食糖。据此法院认为,小青从沃尔玛分店购买涉案产品,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关于黑糖和赤砂糖是否为同一种物质。黑糖和赤砂糖分别具有不同的行业标准,标准中已对两种物质进行定义,定义大不相同,且两种糖在感官和理化指标等标准上均有不同,故对沃尔玛分店主张黑糖和赤砂糖为同一种物质,不予采纳。关于黑糖在涉案商品中是否属于特别强调,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沃尔玛分店销售的涉案商品未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标注食品配料,危害消费者的权益。小青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析法:
也许有人会问,产品添加物属性均为糖类,为什么区区“黑糖”会引来如此争议?这或许在于两点:一是黑糖的卫生指标和精细化程度都高于一般糖类,因此对于部分敏感体质人群而言,黑糖产品可能更适宜食用;二是就市场价值而言,黑糖价格一般高于其他糖类,同样黑糖制品价格也高于其他糖类制品,而食品标明黑糖所制,往往能保证其销量和价格都高于其他糖类制品。如果生产厂家和商家擅自在标签中使用“黑糖”字样,一方面会误导消费者选择商品,从而可能引发误食事故;另一方面会导致消费者购买质价不相当的食品,多花“冤枉”钱。
首先,就食品包装规定而言,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规定:“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而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者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者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因此,食品标签应当满足“名副其实”的条件,即标签内特别注明的内容应当与成分表或配料表相一致。
其次,就成分而言,赤砂糖适用《轻工行业标准QB/T2343.1-1997》,载明:赤砂糖为低纯度糖膏分蜜而得的棕红色或黄褐色带蜜砂糖;黑糖适用《轻工行业标准QB/T4567-2013》,载明:黑糖为甘蔗、甜菜及其制品为原料加工而得的深褐色食糖。可见,黑糖和赤砂糖适用不同行业标准,而且在感官和理化指标等标准上具有明显的区别,民间的俗称不应成为厂家和商家免责的依据。
最后,就食品安全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由此可见,标签也属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方面,最严食品安全法就是要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对食品安全的方方面面负责,而只有不会造成消费者误导且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有瑕疵食品标签、说明书才可以免责。将赤砂糖表述为黑糖,很明显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属于消费者索赔的范围。
综上所述,明明成分是赤砂糖,却将名称列为“黑糖XX”,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若消费者购买到如此名不副实的小食品,当然可以向商家索赔,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