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3日—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原料(低聚果糖粉、α-乳清蛋白、β-酪蛋白等)的拆包、称量和封口作业设在一般作业区(原料暂存区)。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3条款关于生产作业区划分的要求。
二、倍冠幼儿配方乳粉基粉(2017年8月4日至5日生产)纸质生产批记录中的预混用基粉领用量(175kg)与产品数字化信息平台自动记录的实际领用量(150kg)不一致,纸质记录填写错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15.1条款关于如实记录产品加工过程中原料使用信息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