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胶囊及锭状健康食品,应在其容器或包装上的“注意事项”中加注“本产品非药品,供保健用,患病者仍需就医”字样和“请依建议摄取量食用,勿过量”字样。
二是胶囊及锭状以外健康食品,应在其容器或包装上的“注意事项”中加注“本产品供保健用,请依建议摄取量食用”字样。
三是前二点加注事项字体应与底色加以区别。
四是2018年1月1日后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的产品,应依本公告规定办理;201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的产品,给予缓冲期至2018年6月30日止,其2018年7月1日起制造的产品应依本公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