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省局近期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果制品、豆制品和餐饮食品等4类食品28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52批次,不合格样品34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餐饮食品114批次,不合格29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85批次,不合格1批次;豆制品56批次,不合格4批次;水果制品31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西藏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38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楚鱼王餐厅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89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星菊铁板烧店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48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咸宁市家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散大粒壳杏,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3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咸宁市温泉路分店销售的麻辣豆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1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南北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密胺餐具)和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11mg/100cm2和0.12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市江汉区毅梦原火锅店使用的杯子(密胺)、盘子(密胺)和碗(密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34mg/100cm2、0.015mg/100cm2和0.019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其中碗(密胺)还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市武昌区田田心面窝店制售的油条、油炸饺子和油饼,铝的残留量(以Al计)(干样品)检出值分别为857mg/kg、342mg/kg和266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市武昌区易记文胜快餐店使用的碗(密胺)和碟子(密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43mg/100cm2和0.034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市蔡甸区阳聪小吃店制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以Al计)(干样品)检出值为893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市蔡甸区马早仙早点店制售的油饼、油条、油炸水饺和麻花,铝的残留量(以Al计)(干样品)检出值分别为575mg/kg、832mg/kg、578mg/kg和449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市蔡甸区幸发早点店制售的油条、油饼和大麻花,铝的残留量(以Al计)(干样品)检出值分别为752mg/kg、448mg/kg和546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振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7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该公司使用的碗(陶瓷)检出大肠菌群,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皇家格雷斯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碗(陶瓷)和茶杯(陶瓷)均检出大肠菌群 ,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该公司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40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光谷金盾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筷子和碗(陶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分别为0.045mg/100cm2和0.011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武汉沁缘春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制售的卤牛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019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永旺(湖北)商业有限公司销售武汉市康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豆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1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中百仓储咸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博仁分店销售湖北田记美食有限公司生产的北极源麻辣豆豉和风味豆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分别为0.21g/kg和0.2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武汉和咸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