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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2017年第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2-18 13:1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11月2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新疆金派利尔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存在八方面问题。
新疆金派利尔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企业资质保持、生产环境条件及设施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原料库原料未离墙。
 
  二、原料库未分区,未设置标识牌。
 
  三、包装车间存有杂物,并未与一般作业区和准清洁区有效隔离。
 
  四、人员在进入包装车间时未进行二次更衣和洗手。
 
  五、包装车间有生产行为(涂奶油),温控设施不符合要求。
 
  六、原料库房有分装奶油的行为。
 
  七、配料间物品未标识。
 
  八、烘烤间和包装间有下水清和清洗设施。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属地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属地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9日前要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日期: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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